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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俊哲借贷纠纷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俊哲,盛录茂,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俊哲,女,汉族,1968年4月11日出生,住振华南街62楼3单元3号,身份证号:1402031968********。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盛录茂,男,汉族,1950年10月3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兴同里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1402031950********。原审被告:张斌(系申请人王俊哲前夫),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富强里******号,身份证号:1402031965********。再审申请人王俊哲因与盛录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剑兴审判员  谭生文审判员  李昌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苑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