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邢彦福等十人诉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彦福,宫占国,郑爱民,李峰,王明玉,夏敬波,王大勇,彭永明,谷世君,林落光,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662号原告:邢彦福,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宫占国,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原告:郑爱民,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原告:李峰,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王明玉,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原告:夏敬波,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原告:王大勇,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彭永明,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谷世君,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原告:林落光,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十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荣涛,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星职务:总经理第三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大肇路8号法定代表人:柳方亮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彦福等十人诉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彦福等十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