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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康颖与李永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颖,李永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870号原告:康颖,女1992年9月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委托代理人:兰慧慧、张秀国,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彩,女,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东,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被告李永彩之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9649270620。负责人:武长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宁、吕永健,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颖与被告李永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康颖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邢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