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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小冬诉被告叶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冬,叶维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603号原告:朱小冬,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叶维建,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原告朱小冬诉被告叶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朱小冬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小冬负担。审判员  盛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