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小冬诉被告叶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冬,叶维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603号原告:朱小冬,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叶维建,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原告朱小冬诉被告叶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朱小冬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小冬负担。审判员 盛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