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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起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付俭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起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付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908号申请人:沈阳起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77号.法定代表人:丁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杰,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付俭,男,汉族,1955年5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沈阳起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起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付俭账户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沈阳东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77号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起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沈阳东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77号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二、冻结被申请人付俭账户存款1500000元;三、如被申请人付俭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