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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8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彬、侯彦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彬,侯彦飞,胡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彬,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彦飞,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高杰,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冯彬、侯彦飞因与被上诉人胡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彬、侯彦飞虽提出上诉,但并未依法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彬、侯彦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任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