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于秋生与周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秋生,周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792号原告于秋生,男,汉族,住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春生、王莉,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丽,女,汉族,住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秋生诉被告周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秋生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秋生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