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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邹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邹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法定代表人:史祖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平,系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巴东县滨江国际广场项目商住综合楼的实际投资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燕,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上诉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李志华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