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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张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5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石佛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9410。法定代表人:吕中楷,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昌彬,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平,男,汉族,1964年2月6日,住重庆市綦江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员工。被告:张强,男,汉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告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负担(已纳)。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