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万春、付玉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春,付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671号申请执行人陈万春。被执行人付玉国。案由:买卖合同申请执行人陈万春与被执行人付玉国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6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177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将全部执行款给付完毕,现申请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民初6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尹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