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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冠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教育局、澄城县电化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冠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县教育局,澄城县电化教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冠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永斌,男,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澄城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宏振,男,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澄城县电化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孝福,男,系该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冠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澄城县教育局、澄城县电化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案的执行标的变更为187万元(含10%的合同质量保证金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被执行人澄城县教育局、澄城县电化教育中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冠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已给付12.4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6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下余67万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支付最后一笔款项之前为被执行人出具增值税发票。三、申请执行人于最后一笔款项支付前如未安装城关一小剩余12间教室的多媒体设备,被执行人从给付款项中扣除6000元安装费。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西安冠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澄城县教育局、澄城县电化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