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与闻堂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闻堂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101执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062889-7,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法。定代表人:宋全伟,任该团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河新,三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闻堂贵,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本院在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与闻堂贵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闻堂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闻堂贵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10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71338.12元及本案的执行费970元,但被执行人闻堂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闻堂贵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72308.1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明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秦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