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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殿林与姜凤池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殿林,姜凤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殿林,男,195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凤池,男,194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上诉人梁殿林因与被上诉人姜凤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殿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殿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春阳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