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向红、王天枝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红,王天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向红,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王天枝,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红与被执行人王天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天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向红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红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3执1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谭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