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杰根、吴来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根,吴来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48号申请执行人:刘杰根,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来为,男,汉族,1960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观民一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来为银行账户存款37465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