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勤国、郑国珍等与邬建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国,郑国珍,吴检妹,徐细得,邬建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401号原告:王勤国,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郑国珍,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吴检妹,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徐细得,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邬建辉,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进贤县辉建生态农牧发展公司法人代表,进贤县。。原告王勤国、郑国珍、吴检妹、徐细得诉被告邬建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勤国、郑国珍、吴检妹、徐细得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勤国、郑国珍、吴检妹、徐细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阮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