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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勤国、郑国珍等与邬建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国,郑国珍,吴检妹,徐细得,邬建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401号原告:王勤国,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郑国珍,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吴检妹,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徐细得,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邬建辉,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进贤县辉建生态农牧发展公司法人代表,进贤县。。原告王勤国、郑国珍、吴检妹、徐细得诉被告邬建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勤国、郑国珍、吴检妹、徐细得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勤国、郑国珍、吴检妹、徐细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阮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