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利勇与内黄县高粮粮油购销公司、李书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利勇,内黄县高粮粮油购销公司,李书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015号原告彭利勇,男,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张院民,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内黄县高粮粮油购销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高堤乡。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职务经理。被告李书印,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保红,内黄县正弘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利勇与被告内黄县高粮粮油购销公司、李书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利勇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利勇负担。审判员 申学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