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申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振玉、张德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振玉,张德宾,李玉兔,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申13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振玉,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德宾,男,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李玉兔,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月房开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海,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振玉因与被申请人张德宾、原审被告李玉兔、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531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冀07民终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振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厚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