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秦刚与王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刚,王毅,天津万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590号原告:秦刚,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海尚豪庭长萍电脑经营部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毅,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波,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万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蓝月庭苑王家园子街78号。法定代表人:赵云龙,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泓,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彩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刚诉被告王毅以及第三人天津万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秦刚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刚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秦刚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唐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