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致玲与曾结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致玲,曾结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2民初401号原告李致玲,女,汉族,1993年3月16日出生,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曾结金,男,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原告李致玲诉被告曾结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富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致玲、被告曾结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份以123000元的价格在佛山市一家二手车市场购得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粤R×××××,发动机号码为7824493,车辆识别代号为LHGCP168188020840)。2015年12月,该车全部由被告曾结金控制使用,至今未还。原告曾经多次要求被告曾结金返还车辆及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但被告一直未还。无奈,原告曾向连州市公安北湖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民警以本案是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并建议原告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有的车辆及车辆行驶证、登记证。此外,被告曾结金还占有原告的初中、高中毕业证,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综上所述,被告拒不返还原告原物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粤R×××××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及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初、高中毕业证;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期间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2、被告的户籍证明;3、连州市车管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信息。被告辩称,第一,原、被告曾是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提出要购买一台汽车并表示自己的钱不够,让被告先行付款,并承诺事后把购车款还给被告,因考虑到当时双方是恋爱关系,同时考虑到其亦承诺要归还购车款,因此被告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刷卡付款于2013年11月22日在佛山市顺德合诚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雅阁牌小汽车,原告起诉称2014年2月购买车辆与客观事实不符。购买汽车后,车辆一直由原告支配、使用,后因双方恋爱关系破裂,被告曾要求原告归还购车款,但原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因此被告迫于无奈才将车辆扣留,从头至尾被告均无赠与车辆给原告的意思表示,原告应当归还被告的购车款。因此,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同意归���原告车辆及行驶证、登记证,但同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返还购车款123000元。第二,关于本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并无持有、占用原告的初、高中毕业证,因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在诉讼期间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3、溢利二手汽车(顺德广进)销售中心车辆定购条款明细表;4、车辆转让凭据(委托书)。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原、被告在网吧上网时认识,之后发展为恋爱、同居关系。2013年9月15日,生育儿子曾倬林,曾倬林现由被告抚养。在原告怀有小孩的时候,原告提出愿意与被告结婚,原告父母亦催办婚事,因被告拖延时间而没有办成。另,原告经了解还得知被告曾有婚姻并生育有孩子,于是原、被告的婚事暂被搁置下来。原告在考取了驾照以后,以与被告恋爱、同居、生子被告没有给予礼物为由要被告帮助买台小车。当时被告考虑到共同生育了儿子,且双方保持恋爱关系,于是答应了原告的请求。2013年11月22日,被告出资123000元在佛山市顺德合诚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广州本田雅阁牌车牌号为粤X×××××号小汽车给原告。为便于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车辆转让凭据(委托书)的受让方、销售中心车辆订购明细表的客户栏、购车发票的买方栏均填写原告的姓名。2013年12月3日在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车辆所有人登记在原告李致玲名下,车牌号为粤R×××××号,车辆在购买之后一直由原告支配、使用。2015年1月31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吵打,之后原告报了警,并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从此原告走离被告家,双方开始分居。被告另外也有了恋人,怀有孩子,并准备结婚,原、被告的恋爱关系渐渐破裂。2016年年底,被告以粤R×××××号小汽车为其出资购买为由在原告处将该车辆及行驶证、登记证、扣留。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未果,便向本院提起诉讼。开庭审理时被告以短时间未能核实购车付款使用的银行卡、去二手车公司调查取证需要时间为由提出延期开庭申请,后经法院释明被告同意继续开庭。本院认为,原、被告曾经存在恋爱、同居关系,并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双方关系较好。在双方保持恋爱关系的时候,被告答应了“买台车给原告”的请求,自愿出资为原告在佛山市某二手车车行购买一辆小轿车,不但购买时的转让凭据、订购明细、购车发票的受让方填写原告的姓名,过户之后的车辆登记、行驶证也登记在原告的名下,原告接受并一直支配、使用该汽车。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且该赠与合同在车辆交付给原告和完成过户登记时生效,没有附加其他条件,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也就是说,该汽车虽由被告出资购买,但被告已自愿赠送给原告,原告因接受赠与而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原告对该汽车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被告以其出资购买为由强行将该汽车及其相关证件资料扣留,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该汽车及其证件给原告的责任。至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初、高中毕业证的问题,被告辩称确实没有拿原告该证件,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初、高中��业证的请求不予采纳。原告起诉要被告返还粤R×××××号小汽车及其登记证、行驶证,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被告辩称要求返还粤R×××××号汽车的购车款,属于赠与合同纠纷。原告的起诉、被告的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虽有牵连但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请求不具备反诉条件、特征,况且本案中原告并没有领取被告支付的购车款,被告出资购买的小汽车已自愿赠送给原告。此外,被告现在还扣留住原告的车辆,又要原告返还购车款,显然是重复请求。正确的解决方法是,被告在返还原告车辆和证件后,如还有诉求可另案提起诉讼。故被告在本案提起反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汽车及其证件的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初、高中结业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要原告返还购车款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和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结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车牌号为粤R×××××号的广州本田雅阁牌小轿车及该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给原告李致玲;二、驳回原告李致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曾结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富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文渊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