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枫范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仁德厚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枫范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仁德厚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56号原告西安枫范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号小悉尼自由岛*幢*单元*层*****号房。注册号610100100413279。法定代表人王谦。被告陕西仁德厚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郑家寺村**号村委会*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097884446C。法定代表人李健。原告西安枫范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仁德厚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5日双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在华商报发布夹页广告,合同金额为268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6月12日和6月19日按期发布广告,被告仅于2015年6月12日支付1万元定金,剩余款项一直未付,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16880元及逾期利息2532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枫范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