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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龚某某 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龚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龚某某,女。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龚某某、周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抵押给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意向性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龚某某、周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友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豆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