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马刚与房姜南、朱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刚,房姜南,朱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2663号原告:马刚,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房姜南,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朱维强,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马刚诉被告房姜南、朱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戚庆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姜南、朱维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刚诉称:被告房姜南于2017年2月25日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朱维强签字担保,到期后我多次催要未能归还。要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4000元,被告朱维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马刚现金贰万元整,月利息按3%计算,2个月付一次息,如到期不能如时偿还,利息自动变成本金,加付利息。并且借款人按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加付违约金。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债务还清为止,并承担一切法律诉讼费用。被告房姜南、朱维强均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被告房姜南、朱维强向原告马刚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2个月付一次息,如到期不能如时偿还,利息自动变成本金,加付利息。并且借款人按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加付违约金。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债务还清为止,并承担一切法律诉讼费用,该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息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房姜南借原告马刚款20000元,有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房姜南依法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但是双方约定月利率3%,超过国家法律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由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4000元,并放弃对违约金的请求,被告房姜南应当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给原告;被告朱维强在借条上签字同意为该借款担保,对此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姜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刚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2月25日起计算,不超过4000元);被告朱维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房姜南、朱维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戚庆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