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建荣、李芝干、车小花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王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建荣,李芝干,车小花,王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财保20号申请人何建荣。申请人李芝干。申请人车小花。以上三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绥洲。被申请人王萌。申请人何建荣、李芝干、车小花因被申请人王萌驾驶其所有的宁CC29**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发生交通事故致其亲属何庆伟死亡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宁CC29**号重型普通货车(该车辆已被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扣押于咸阳市北上召物华施救公司)予以扣押。申请人就本案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投保责任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100000元保险范围内向本院提供为期一年的责任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萌所有的宁CC29**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于咸阳市北上召物华施救公司。扣押期间为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9日24时止。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水利审 判 员 : 张 曼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 李 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