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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付万军与孙玉玲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万军,孙玉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293号原告:付万军,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12831961********,住址:海伦市一良种场*组。被告:孙玉珍,女,194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46********,住址:海伦市海伦镇铁路街第一良种场*组**号。原告付万军与被告孙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付万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确认付万军与李长志(已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要求孙玉珍协助付万军办理李长志(已故)名下的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铁路街一良种场北铁路道东砖木结构房屋(面积48.40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000122**号)的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0日,付万军与李长志(已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长志将其自有的座落于海伦市一良种场的一间半砖木结构房屋出卖给付万军。付万军按约定一次交齐房款后,李长志去世,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付万军与被告孙玉珍的丈夫李长志(已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孙玉珍协助原告付万军办理李长志(已故)名下的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铁路街一良种场北铁路道东砖木结构房屋(面积48.40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000122**号)的过户手续。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10.00元,减半收取,原告付万军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馥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