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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531汤惠冲与陈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惠冲,陈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31-1号原告:汤惠冲,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陈建兴,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汤惠冲与被告陈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惠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华代理审判员  朱 平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二○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沅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