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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书广与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广,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453号原告:张书广,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南环东路1069号(八中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61979730R。法定代表人:梁磊。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广诉被告衡水中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以纠纷解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张书广担负。审判员  岳春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冀国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