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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莲凤与徐丽丽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莲凤,徐丽丽,刘金忠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585号原告:陈莲凤,女,197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大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丽丽,女,1984年9月20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第三人:刘金忠,男,1968年12月25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陈莲凤与被告徐丽丽、第三人刘金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6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莲凤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莲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莲凤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何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