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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何银群与孟小九、孟计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银群,孟小九,孟计魁,孟风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250号原告:何银群,男,195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孟小九,女,194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孟计魁,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孟风敏,女,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何银群诉被告孟小九、孟计魁、孟风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在继承孟兆祥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石家庄金元通工贸有限公司、孟兆祥、洪振太、杨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孟兆祥已死亡,法院未对孟兆祥应负的债务作出判决。经查,孟兆祥名下有房产一处,三被告均为孟兆祥第一顺序继承人,故三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孟兆祥之妻系赵小九,非孟小九。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银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增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彭 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