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春晓、栾玉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晓,栾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33号申请人郭春晓,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栾玉光,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春晓与被申请人栾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并以郭春晓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和刘汝国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57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栾玉光银行存款22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帐户,直至存满22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郭春晓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和刘汝国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