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孟凡翔与被告彭雪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翔,彭雪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182号原告:孟凡翔,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龙,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雪,女,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孟凡翔诉被告彭雪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孟凡翔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翔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孟凡翔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毛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