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牛富与刘翠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富,刘翠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2785号原告:牛富,男,194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刘翠文,女,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牛富与被告刘翠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成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翠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给付自2016年4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0日,毛亚琴从原告处借现金50000.00元,用于儿子买车,约定月利率1.5%,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同时找同村的村民刘翠文做担保。原告多次找毛亚琴和被告刘翠文索要,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躲避不见,现毛亚琴不知去向,原告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刘翠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0日,毛亚琴从原告处借现金50000.00元,用于儿子买车,约定月利率1.5%,连带责任担保人为刘翠文,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本息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的相关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予以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毛亚琴向原告借款,毛亚琴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为毛亚琴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刘翠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翠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牛富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给付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刘翠文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同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