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4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磊,又名陈垒,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24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3日50分许,被告人陈磊驾驶豫J×××××银白色吉利美日轿车,在濮阳县沿党校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左转,又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环路北100米处时,被濮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5.2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海玉宽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成立。陈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陈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期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臧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