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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池某诉、姚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某,姚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3民初405号原告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被告姚某,男,现住商都县二条街中段。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商都县二条街中段。原告池某某诉被告姚某、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商都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东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池某某诉称,2015年2月18日二被告钱我石子运费共计56875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曾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二被告答应给付欠款后撤诉,但二被告至今没有付款,所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姚琳、被告李某某辩称:对拖欠原告池某某石子运费的事实无异议,但是给付过原告池某某10000元还应欠原告池某某45875元。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被告姚某、李某某欠原告池某某石子运费共计56875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付。原告于2015年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二被告答应给付欠款原告撤诉。期间,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剩余46875元,二被告至今尚未给付原告,原告再次向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自认,以及欠条、身份信息证明等为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订立的口头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二被告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原告欠款。因此,原告池某某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令被告姚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还清原告池某某欠款人民币46875元。(大写人民币肆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圆整)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姚某、被告李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东平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特日格乐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