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刑初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杨,男,1996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5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溪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赵杨进入被害人杨某位于重庆市巫溪县X的居所内,窃取总计价值为人民币16454元的千足金蝴蝶状耳环一对、足金耳钉一对、足金戒指一枚、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挂件一条、足金手链一条。赵杨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已领回部分被盗首饰;赵杨另退赔杨某人民币11500元,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赵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赵杨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福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 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