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6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6730祝某与周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周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6730号原告:祝某,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杰,丹阳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原告祝某与被告周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祝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祝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计739元。审 判 长 邹 亮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景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