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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6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6730祝某与周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周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6730号原告:祝某,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杰,丹阳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原告祝某与被告周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祝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祝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计739元。审 判 长  邹 亮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景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