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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济南金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金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魏家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404号原告:济南金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绣惠镇桃花山私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昭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苗苗,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家绩,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男,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卢文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一,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济南金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家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金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苗苗,被告魏家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被告中华联合济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济南金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226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3日14时,王召凯驾驶鲁A917**小型客车(载张勇刚、史磊)沿303县道平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后营中学路口时,与魏家绩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鲁ABD8**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张勇刚电脑、通信线杆及线路损坏,王召凯、张勇刚、史磊受伤,被告魏家绩肇事后逃逸。经认定,魏家绩承担全部责任,王召凯无责任。王召凯驾驶的鲁A917**小型客车所有权人系原告济南金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鲁ABD8**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中华联合济南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剩余部分由被告魏家绩赔付。魏家绩辩称,发生事故属实,但我方不认可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存在逃逸行为,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实并不存在。对于原告车辆的具体受损情况,被告方并不知情,待原告举证后再发表质证意见。中华联合济南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但是根据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的调查以及报案录音可以看出,被告魏家绩系醉酒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有更换驾驶员的严重违法行为,故对该案我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及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基于魏家绩虚假报案,已达到骗取赔款的行为,我公司将对其经侦立案侦察。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13日14时0分许,王召凯鲁A917**小型客车(载张勇刚、史磊,车主系济南金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沿303县道平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普路13公里300米后营中学路口时,与魏家绩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鲁ABD8**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张勇刚电脑、通信线杆及线路损坏,王召凯、张勇刚、史磊受伤,被告魏家绩肇事后逃逸。此次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魏家绩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行驶,且肇事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召凯、张勇刚、史磊无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事故认定书及鲁A917**小型客车的行车证为证,各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被告魏家绩不认可逃逸,辩称系抢救伤员离开现场,被告中华联合济南公司认为魏家绩系酒驾。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足以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主张因本次事故造成其所有的鲁A917**小型客车车辆损失22680元,并提交事故车辆及损失部位的照片57张、汽修厂出具的维修明细5张、维修发票5张证实。各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数额过高,无法确定该车是否存在维修价值,且没有该车辆维修后替换的部件的照片,也没有该车辆维修后的现状照片。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实际车损情况及维修数额,本院对此予以确认。3、被告魏家绩系鲁ABD8**小型客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一份,事发于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由各方庭审陈述证实。各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庭审中,被告中华联合济南公司提交张兴春的报案录音1份及被告魏家绩书具的放弃索赔证明1份,证实事发时鲁ABD8**小型客车的驾驶人系张兴春,魏家绩存在酒驾行为,且魏家绩已自愿放弃向中华联合济南公司索赔。原告及被告魏家绩对上述证据均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中华联合济南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原告的赔偿义务。经审查,被告中华联合济南公司提交的录音及放弃索赔证明均不能免除其在交强险内对原告进行赔偿的义务。本院认为,魏家绩与王召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车辆损坏,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魏家绩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该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魏家绩、中华联合济南公司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项目和数额赔偿。被告中华联合济南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被告魏家绩在交强险外赔偿原告车损2068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济南金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二、被告魏家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济南金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车损20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魏家绩负担;诉讼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济南金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8元,由被告魏家绩负担2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忠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