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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吕希梅、陈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希梅,陈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6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吕希梅,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陈楠,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吕希梅与被执行人陈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希梅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兰坛审判员  常成伟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亓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