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吕希梅、陈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希梅,陈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6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吕希梅,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陈楠,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吕希梅与被执行人陈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希梅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兰坛审判员 常成伟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亓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