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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恒丰万骏投资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厦门恒丰万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财富中心C座27层,法定代表人:庄泽宝,机构代码:91510100740324828J。被执行人厦门恒丰万骏投资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3号之二901室之二室,法定代表人:郭延丰,机构代码:91350200664704342A。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115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执行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厦门恒丰万骏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26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恒丰万骏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厦门恒丰万骏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9265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厦门恒丰万骏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92650元。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雷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