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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永辉、王二霞等与陈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辉,王二霞,陈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011号原告:王永辉,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商水县。原告:王二霞,女,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商水县。被告:陈邓,女,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辉、王二霞诉被告陈邓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辉、王二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永辉、王二霞负担。审判员  袁幸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纪锦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