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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王秀莱、翟金柱、胡金霞、翟春莲、林宝财、张清河、周淑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5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王秀莱,女性;翟金柱,男性;胡金霞,女性;翟春莲,女性;林宝财,男性;张清河,男性;周淑云,女性。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王秀莱、翟金柱、胡金霞、翟春莲、林宝财、张清河、周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谢学平审判员 :王兴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张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