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81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云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余云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228号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123号B幢403室(恒达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05332961Q。法定代表人杨红,总经理。被告余云燕,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云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丹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