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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于顺军诉程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顺军,程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于顺军,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程艳明,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于顺军诉程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134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81执129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同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