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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与王朋峰、王三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王朋峰,王三旦,王耀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66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原康镇原康村。法定代表人侯存云,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晓云,系该社职员。被告王朋峰,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王三旦,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王耀宇,男,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诉被告王朋峰、王三旦、王耀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