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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邓长忠诉被告邓长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长忠,邓长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475号原告:邓长忠,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苗族。被告:邓长爱,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长忠与被告邓长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邓长忠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长忠与被告邓长爱达成和解,原告邓长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长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向明阳审 判 员  张 开人民陪审员  向发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向春琳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