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邓长忠诉被告邓长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长忠,邓长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475号原告:邓长忠,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苗族。被告:邓长爱,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长忠与被告邓长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邓长忠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长忠与被告邓长爱达成和解,原告邓长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长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向明阳审 判 员 张 开人民陪审员 向发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向春琳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