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4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黎明、王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黎明,王淑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978号原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法定代表人:王圳泉。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凡,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忠,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黎明,男,汉族。被告:王淑云,女,汉族。原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黎明、王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黎明、王淑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植朝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