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天亮与杨伟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亮,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1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杨天亮,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呜凤镇人。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农民,1964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逢溪县人文井镇人。现住黄南州饭店家属院。申请执行人杨天亮与被执行人杨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青2321执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解:被告杨伟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杨天亮劳务费人民币500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天亮与被执行人杨伟达成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伟自动履行了人民币4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杨伟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天亮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杨天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劳务款460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2017)青2321执3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 杰 太审判员 华青加布审判员 张 玉 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先 巴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