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黎城县极至装饰设计工作室与烟台市正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城县极至装饰设计工作室,烟台市正泰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73号申请执行人黎城县极至装饰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山西省黎城县。经营者:宋宣扬,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现住平顺县。被执行人烟台市正泰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在本,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黎城县极至装饰设计工作室与烟台市正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25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烟台市正泰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黎城县极至装饰设计工作室质保金12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5元、执行费88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正泰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烟台市正泰装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烟台市正泰装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烟台市正泰装饰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2500元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6.5元、执行费88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