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11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建敏、李秀贤、郭俊诉被告郭波、李南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郭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11民初1822号原告郭某某。原告李某某。原告郭某。被告郭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李某某、郭某诉被告郭某、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某、李某某、郭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李某某、郭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李某某、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1150元由原告负担;另11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