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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白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白分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174号原告:吉林省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马勇,公司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白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负责人:高飞,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安物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白分公司(以下简称长白县移动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久安物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久安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吉林省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闵辉 来源:百度搜索“”